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О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丁○○告訴被告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審理時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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