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