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家暴殺人案件,不服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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