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喜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喜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喜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第10101112840號函文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