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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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90年度存字第84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八四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二期無實體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遵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112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5年度甲類第8期債票1張,面額為新臺幣500,000元(票號:85I00034C、息票6~10次)為擔保,並以90年度存字第8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票將屆領息日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