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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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4號被告即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