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6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3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竊盜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5款所列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3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自96年3月8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有兩年多的憂鬱症病史,需長期定時服用藥物,另於94年3月間,因喝鹽酸而相繼於95年底才完成第6次手術,長期開刀加上營養不良使體力與抵抗力不比常人,也因食道重建而不便正常飲食。 鶯歌 老家尚有年逾70歲重度殘障之爺爺,塵肺病使得他老人家有隨時引發哮喘之可能,高血壓也令他無時不刻昏倒在地。又被告於手術期間除了休養,仍從事慈濟義工及教會(鶯歌「衛理堂」)之教職工作,算是自我生命的鼓勵,現在置身於社會工作,事情尚未交代清楚,房租也無法繳納,諸事均讓被告 耿懷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2月9日以96年桃簡字第332號判處罰金8000元,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足參。又被告於上開犯行後,仍先後多次在各商品店(包括「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尚智運動世界」、「華德體育用品店」)內竊取商品,且犯罪嫌疑重大,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因認聲請人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足以具保停止羈押之方式使前開羈押原因消滅。至聲請人所稱其罹患憂鬱症,長期定時服用藥物,且曾接受食道手術,其爺爺亦需要被告照料,以及房租仍未繳納等情,核與羈押原因是否消滅仍無直接關連。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