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康千喻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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