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357號聲請人 吳志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馬文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TH798354、CH236879、TH0000000本票原本三紙。
二、確認票號TH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何?(因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日期與本票影本不符。)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