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