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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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0號聲請人乙○○
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姓氏准予變更從母姓之「彭」姓。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次按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父親 徐豪君 與母親丙○離婚,並於民國98年12月5日協議由母丙○行使聲請人之親權,因母親丙○具有原住民身份,為使聲請人二人享有原住民之社會福利,爰請求法院准變更聲請人乙○○、甲○○之姓氏從母姓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情形,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影本2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現由其母親丙○任親權人,並與母親同住,聲請人與母親家族姓氏不同,將影響其融入家庭生活,確實易引起困擾,參以聲請人之母丙○具有排灣族之原住民身分,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憑,若聲請人從母姓將得以享有原住民之各項社會福利。是認聲請人乙○○、甲○○現有姓氏對其等有不利影響,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變更姓氏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張美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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