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267號聲請人 彭君佩 相對人 彭湘 關係人 林芝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彭湘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彭湘(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仁德區仁愛里21鄰仁愛44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彭君佩(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彭湘之監護人。
指定林芝茵(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之3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彭湘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彭湘為聽障人士,因患有血管性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日常生活需他人照顧,聲請人為此聲請對彭湘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為大陸來台之榮民,除聲請人外,在臺並無任何親戚,僅有一位友人林芝茵長年與聲請人及相對人同住,並協助聲請人照顧相對人。為此,聲請鈞院選定聲請人彭君佩為彭湘之監護人,並指定林芝茵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彭君佩係彭湘之女,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彭湘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彭湘本身為聽障人士,嗣經醫師診斷患有血管性失智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日常生活需人照顧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件為證,且經鑑定醫師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 施仁雄 對彭湘所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滯狀態,對問話無法明確回答,但有錯答現象,必須靠他人協助下可進食,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須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基於受鑑定人有失智症之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100年1月26日訊問筆錄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對彭湘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彭湘為一榮民,並無配偶,除聲請人彭君佩為彭湘唯一之子女外,其在臺並無任何親屬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件為證,是聲請人上開主張,堪認屬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彭湘於罹患失智症前,即與聲請人同住,且受監護宣告人彭湘之所有事項目前均由聲請人彭君佩處理,聲請人彭君佩亦實際照護受監護宣告人彭湘,復表示願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彭湘之監護人,是認由聲請人彭君佩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彭湘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彭君佩為受監護宣告人彭湘之監護人;又受監護宣告人 彭湘固 無適宜之親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尚有一位與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彭湘同住之友人林芝茵,其並實際協助照顧受監護宣告人彭湘已逾一年,而林芝茵於本件監護宣告事件,與彭湘復無利害關係,其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彭湘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由其擔任受監護宣告人彭湘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尚屬妥適,本院爰指定林芝茵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瑞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