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16號抗告人 阮烽驊 相對人 劉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伊執 有抗告人與 王建鋐 、陳俊傑為共同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語,抗告主旨略以:相對人之主張與具體事實不符等語,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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