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345號原告 劉冠廷 被告 劉芯彤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境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5日以批示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以補正通知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之程式顯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