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46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孟哲
被   告  吳貳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肆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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