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733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 楊証元楊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4月25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為馬楊証元、楊禮「郎」,與所附本票記載發票人馬楊証元、楊禮「郞」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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