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744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立群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曾立群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