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34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樹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093號、112年度偵字第17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08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吳樹德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另就各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而匯款之款項及由被告提領之情形,整理如附表所示。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11關於 劉家強 所匯新臺幣(下同)9,988元,此筆款項之「匯款帳戶」欄所載「人頭帳戶④」部分,應更正為「人頭帳戶⑤」
(二)證據部分補充:
1、證人即告訴人 涂家瑋 於警詢時之證述(金訴卷第55~58頁)。
2、證人即告訴人 鄭博文 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手寫匯款資料(金訴卷第71~77、79頁)。
3、被告吳樹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三)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洗錢防制法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及同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之規定均已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19條、第23條第3項之規定,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則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又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對於適用減刑之要件較為嚴格。是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舊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以為論處。
2、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因本案所認定被告詐欺獲取之金額,合計未逾500萬元,自無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餘地,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論處。
(二)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本案並非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自無須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罪。是核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三)再被告就附表所示27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就附表所示之27次犯行,因被害人不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與「 風哥 」及其餘參與本案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上開27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酌。查被告於審理時坦承洗錢之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然經合併評價後,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依前揭意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併予衡酌此部分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領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工作,並製造金流之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助長詐欺及洗錢之犯罪風氣,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所為實應嚴懲;惟考量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並前開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之減輕其刑事由,暨其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被害人27人所受損害,以及被告未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被告於111年至112年間涉有多起詐欺、洗錢案件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該等犯行與本案各犯行或該當於數罪併罰之要件,為保障被告之聽審權且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本案不另就被告所涉各犯行予以定應執行之刑。
三、不宣告沒收之說明
(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有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然卷內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獲有犯罪利益或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二)洗錢之財物沒收與否之說明:
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亦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且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部分,自應適用現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敘明。
2、查本案各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屬洗錢之財產,惟考量被告就洗錢之財產均已交付與「風哥」而其並無事實上處分權,倘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參酌比例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袁維琪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方勝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本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號罪名及宣告刑1 阮氏紅 (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0日致電阮氏紅,佯稱其為電商及台中郵局員工,因其操作失誤須依指示解除每月扣款云云,使阮氏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分許2萬9,985元 陳于萱 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證據:⒈阮氏紅的證述(111偵34093第73~75頁)⒉阮氏紅提供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及存簿封面內頁影本(111偵34093第81~85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儲字第112014170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31~438頁)2 李翊琪 (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致電李翊琪,佯稱其為LEVIS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因其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李翊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許1萬4,123元陳于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證據:⒈李翊琪的證述(111偵34093第89~93頁)⒉李翊琪提供其存簿封面、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1偵34093第99~103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儲字第112014170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31~438頁)3張 哲誠 (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0日晚間9時48分許致電 張哲誠 ,佯稱其為博客來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因其誤植帳單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張哲誠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1分許4萬9,983元芎源鳳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2分許4萬9,985元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4分許4萬9,989元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7分許1萬5,030元 李依臻 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證據:⒈張哲誠的證述(111偵34093第109~125頁)⒉張哲誠提供其金融卡、存簿封面影本、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1偵34093第127~135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儲字第112014170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31~438頁)⒋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2月22日營存字第1115013519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13~417頁)4 陳聖玠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1日致電陳聖玠,佯稱其為博客來網路書店及郵局客服人員,因其會員資格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陳聖玠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2分許2萬9,985元 彭秀美 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1分許8,999元證據:⒈陳聖玠的證述(111偵34093第147~149頁)⒉陳聖玠提供其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及存簿內頁影本(111偵34093第151~157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儲字第112014170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31~438頁)5 李昌璟 (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7分許致電李昌璟,佯稱其為博客來及國泰世華客服人員,因其訂單重複有重複扣款的問題,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李昌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分許4萬0,054元(含手續費15元)彭秀美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證據:⒈李昌璟的證述(111偵34093第165~171頁)⒉李昌璟提供其存簿封面影本及匯款紀錄(111偵34093第175~183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儲字第112014170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31~438頁)6 林廷翰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致電林廷翰,佯稱其為博客來及兆豐商銀客服人員,因其會員資格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林廷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1分許2萬2,035元彭秀美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證據:⒈林廷翰的證述(111偵34093第189~191頁)⒉林廷翰提供與詐騙集團之通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1偵34093第193~195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儲字第112014170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31~438頁)7 林品妍 (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9日以網路刊登貸款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品妍,佯稱代為包裝帳戶資料以利申請貸款云云,使林品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1年5月20日晚間8時35分許4萬元李依臻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證據:⒈林品妍的證述(111偵34093第205~207頁)⒉林品妍提供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其匯款紀錄(111偵34093第213~251頁)⒊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2月22日營存字第1115013519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13~417頁)8 曹巧穎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許致電曹巧穎,佯稱其為寶雅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因其團購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曹巧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分許1萬4,123元李依臻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證據:⒈曹巧穎的證述(111偵34093第257~259頁)⒉曹巧穎提供其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截圖(111偵34093第261~271頁)⒊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2月22日營存字第1115013519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13~417頁)9涂家瑋(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致電涂家瑋,佯稱其為寶雅及郵局客服人員,因其會員資格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涂家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2分許1萬3,123元李依臻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分許9,123元證據:⒈涂家瑋的證述(112金訴1349第55~58頁)⒉涂家瑋提供其存簿封面照片、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截圖(111偵34093第283~285頁)⒊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2月22日營存字第1115013519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13~417頁)10 曹菀玲 (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3分許致電曹菀玲,佯稱其為博客來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因其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曹菀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9分許(明細顯示時間為同日下午4時40分許)2萬9,985元李依臻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證據:⒈曹菀玲的證述(111偵34093第297~301頁)⒉曹菀玲提供其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及匯款紀錄(111偵34093第307~309頁)⒊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2月22日營存字第1115013519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13~417頁)11 劉家强 (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8分許致電劉家强,佯稱其為博客來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因其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曹菀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1分許9,988元 李雅君 之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05分許2萬9,983元李依臻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5分許(明細顯示時間為同日下午5時14分許)2萬0,985元證據:⒈劉家强的證述(111偵34093第317~319頁)⒉劉家强提供其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截圖及金融卡存簿封面照片(111偵34093第321~327頁)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1年12月28日合金蘆洲字第1110004164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21~425頁)⒋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2月22日營存字第1115013519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13~417頁)12 鐘雅雯 (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1分許致電鐘雅雯,佯稱其為博客來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因其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鐘雅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6分許5萬0,026元(含手續費15元)李雅君之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3分許9,989元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8分許4萬9,987元 楊心盈 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0分許4萬9,987元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許2萬7,224元證據:⒈鐘雅雯的證述(111偵34093第347~351頁)(重複於111偵50871第149~151頁)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1年12月28日合金蘆洲字第1110004164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21~425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儲字第11201311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57~363頁)13 方心妤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致電方心妤,佯稱其為寶雅及郵局客服人員,因其會員資格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方心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6分許4萬9,985元李雅君之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證據:⒈方心妤的證述(111偵34093第363~369頁)⒉方心妤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截圖(111偵34093第375~377頁)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1年12月28日合金蘆洲字第1110004164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093第421~425頁)14 徐誼婷 (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許致電徐誼婷,佯稱其為 薔葳 派公司及花旗銀行客服人員,因其訂單設定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徐誼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1年5月23日晚間6時10分許4萬9,986元 鄭寶元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111年5月23日晚間6時37分許2萬9,987元111年5月23日晚間6時47分許3萬元111年5月23日晚間6時55分許3萬元證據:⒈徐誼婷的證述(112偵17第31~35頁)⒉國泰世華銀行提供帳戶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17第63~65頁)15 宋亭瑤 (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3日晚間6時26分許致電宋亭瑤,佯稱其為薔葳派店家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因其訂單設定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宋亭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1年5月23日晚間6時51分許2萬2,107元鄭寶元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證據:⒈宋亭瑤的證述(112偵17第47~49頁)⒉國泰世華銀行提供帳戶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17第63~65頁)16 賴郁翔 (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晚間7時8分許致電賴郁翔,佯稱其為Ladens樂旦斯廠商及郵局客服人員,因其會員資格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賴郁翔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1年5月17日晚間7時47分許4萬9,985元 宋明駿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11年5月17日晚間7時51分許4萬9,985元證據:⒈賴郁翔的證述(111偵50871第53~56頁)⒉賴郁翔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截圖(111偵50871第59~62頁)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3614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67~375頁)17 林暐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致電林暐珊,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人員,因其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林暐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1年5月17日晚間9時38分許1萬1,309元宋明駿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證據:⒈林暐珊的證述(111偵50871第65~66頁)⒉林暐珊提供其匯款紀錄(111偵50871第73頁)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3614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67~375頁)18 李威廷 (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晚間7時39分許致電李威廷,佯稱其為電商及郵局工作人員,因其去年購物訂單誤植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李威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1年5月17日晚間9時44分許2萬9,988元 施緯勝 之兆豐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111年5月17日晚間9時47分許(明細顯示時間為同日晚間9時46分許)2萬9,985元111年5月17日晚間9時52分許(明細顯示時間為同日晚間9時51分許)2萬9,988元111年5月17日晚間10時7分許2萬9,988元證據:⒈李威廷的證述(111偵50871第77~80頁)⒉李威廷提供其匯款紀錄(111偵50871第85~86頁)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2061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85~389頁)19 林純如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致電林純如,佯稱其為門諾醫院會計部客服,因其資料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林純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6分許3萬4,190元 林芳玲 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證據:⒈林純如的證述(111偵50871第89~90頁)⒉林純如提供其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1偵50871第97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儲字第11201311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57~363頁)20 翁玄峪 (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3分許致電翁玄峪,佯稱其為門諾醫院會計部及中國信託客服,因其電腦遭駭客入侵,須依指示解除信用卡自動扣款云云,使翁玄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許1萬7,986元林芳玲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證據:⒈翁玄峪的證述(111偵50871第101~103頁)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儲字第11201311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57~363頁)21 黃揚哲 (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許致電黃揚哲,佯稱其為門諾基金會人員及花旗銀行員工,因其操作失誤,須依指示解除信用卡自動扣款云云,使黃揚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7分許4萬9,123元林芳玲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9分許4萬9,123元證據:⒈黃揚哲的證述(111偵50871第111~120頁)⒉黃揚哲提供其中國信託、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及匯款紀錄(111偵50871第125~133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儲字第11201311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57~363頁)22 黃傳育 (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分許致電黃傳育,佯稱其為迪卡儂公司及郵局客服,因其會員資格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黃傳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9分許9,989元楊心盈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證據:⒈黃傳育的證述(111偵50871第137~140頁)⒉黃傳育提供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其匯款紀錄(111偵50871第145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儲字第11201311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57~363頁)23 陳詩函 (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致電陳詩函,佯稱其為富邦銀行經理,須依指示解除扣款問題云云,使陳詩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1年5月19日晚間6時21分許4萬9,123元 邱資雅 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11年5月19日晚間6時30分許2萬1,360元(含手續費15元)證據:⒈陳詩函的證述(111偵50871第159~160頁及第347~348頁)⒉陳詩函提供其帳戶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163~164頁)⒊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4月18日一總營集字第06574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79~382頁)24 廖雅雯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4分許致電廖雅雯,佯稱其為電商及土地銀行人員,因其會員資格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廖雅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9分許(明細顯示時間為同日下午5時18分許)2萬9,122元邱資雅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證據:⒈廖雅雯的證述(111偵50871第167~168頁)⒉廖雅雯提供其匯款紀錄(111偵50871第173頁)⒊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4月18日一總營集字第06574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79~382頁)25 張富翔 (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2分許致電張富翔,佯稱其為博客來及郵局客服人員,因其內部操作錯誤須依指示解除每月扣款云云,使張富翔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1年5月19日晚間6時19分許5,123元 陳曉影 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證據:⒈張富翔的證述(111偵50871第177~181頁)⒉張富翔提供與詐騙集團之通話紀錄及存簿封面內頁影本(111偵50871第189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儲字第11201311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57~363頁)26 林芳瑜 (提告)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致電林芳瑜,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其訂單操作錯誤,須透過通訊軟體LINE依指示解除云云,使林芳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1年5月19日晚間6時3分許4萬9,986元陳曉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11年5月19日晚間6時5分許4萬9,986元111年5月19日晚間6時8分許9,999元證據:⒈林芳瑜的證述(111偵50871第193~197頁)⒉林芳瑜提供其存簿封面照片及匯款紀錄(111偵50871第203~211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儲字第11201311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57~363頁)27鄭博文(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9日晚間6時29分許致電鄭博文,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其訂單有重複扣款的情況,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之設定云云,使鄭博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8分許(明細顯示時間為同日下午5時40分許)1萬4,985元楊心盈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吳樹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證據:⒈鄭博文的證述(112金訴1349第71~77頁)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1日桃檢秀商113蒞18204字第1139099232號函,檢附鄭博文手寫其匯款資料(112金訴1349第69頁及第79頁)⒊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6月2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7231號函,檢送帳戶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401~405頁)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儲字第11201311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0871第357~363頁)附件:
(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4093號
112年度偵字第17號被告吳樹德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臺北市○○區○○街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樹德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前某日,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風哥」所組織,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吳樹德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吳樹德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人員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人頭帳戶①)、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人頭帳戶②)、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人頭帳戶③)、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人頭帳戶④)、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人頭帳戶⑤)、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人頭帳戶⑥),由吳樹德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再將款項交付「風哥」指定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嗣附表所示人員發現遭騙,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阮氏紅、李翊琪、張哲誠、陳聖玠、李昌璟、林廷翰、林品妍、曹巧穎、涂家瑋、曹菀玲、劉家強、鐘雅雯、方心妤、徐誼婷、宋亭瑤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 八德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吳樹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依照「風哥」指示提領款項,提領後再將贓款及提款卡交付予「風哥」或其指定之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阮氏紅、李翊琪、張哲誠、陳聖玠、李昌璟、林廷翰、林品妍、曹巧穎、涂家瑋、曹菀玲、劉家強、鐘雅雯、方心妤、徐誼婷、宋亭瑤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述、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證明告訴人阮氏紅、李翊琪、張哲誠、陳聖玠、李昌璟、林廷翰、林品妍、曹巧穎、涂家瑋、曹菀玲、劉家強、鐘雅雯、方心妤、徐誼婷、宋亭瑤於附表所示時間遭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3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資料、ATM提領紀錄、ATM錄影畫面擷圖影像證明告訴人阮氏紅、李翊琪、張哲誠、陳聖玠、李昌璟、林廷翰、林品妍、曹巧穎、涂家瑋、曹菀玲、劉家強、鐘雅雯、方心妤、徐誼婷、宋亭瑤遭詐騙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並由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吳樹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被告與「風哥」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前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論處加重詐欺罪。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告訴人所犯1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檢察官袁維琪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昆鴻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施用詐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提領時、地提領金額1阮氏紅假冒博客來客服佯稱:重複下訂云云,再假冒郵局客服指示操作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分許2萬9,985元人頭帳戶①同日下午5時8分許起至下午5時26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八德 瑞豐 門市)3萬元1萬4,005元2李翊琪假冒Levis客服佯稱:訂單錯誤云云,再假冒玉山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許1萬4,123元人頭帳戶①3張哲誠假冒博客來客服佯稱:系統錯誤多訂云云,再假冒兆豐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1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54分許止4萬9,983元4萬9,985元4萬9,989元人頭帳戶②同日下午3時59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八德更寮腳郵局)6萬元6萬元3萬元1萬5,030元人頭帳戶④同日下午4時4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八德瑞豐門市)2萬0,005元4陳聖玠假冒博客來客服佯稱:重複下訂云云,再假冒郵局客服指示操作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2分許及同日下午4時41分2萬9,985元8,999元人頭帳戶③同日下午4時25分許起至下午4時46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八德瑞豐門市)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1萬1,005元5李昌璟假冒博客來客服佯稱:作業疏失下錯訂單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分許4萬0,054元6林廷翰假冒博客來客服佯稱:作業疏失下錯訂單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1分許2萬2,035元7林品妍假貸款真詐騙111年5月20日晚間8時35分許4萬元人頭帳戶④111年5月20日晚間7時48分許起至同日晚間7時50分止及翌(21)日下午4時23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44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八德瑞豐門市)111年5月20日晚間8時42分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45分止及翌(21)日下午4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農會-八德區瑞豐分部)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6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1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八德金順)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1萬0,005元1萬4,005元1萬3,005元9,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1萬1,005元8曹巧穎假冒寶雅客服佯稱:網路設定錯誤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分許1萬4,123元9涂家瑋假冒寶雅客服佯稱:網路設定錯誤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2分許1萬3,123元9,123元10曹菀玲假冒博客來客服佯稱:作業疏失下錯訂單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9分許2萬9,985元11劉家強假冒博客來客服佯稱:作業疏失下錯訂單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15分許2萬9,983元2萬0,985元9,988元12鐘雅雯假冒博客來客服佯稱:作業疏失下錯訂單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6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33分許止5萬0,026元9,989元人頭帳戶⑤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9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農會-八德區瑞豐分部)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1萬0,005元1萬8,005元1萬3,005元9,005元13方心妤假冒寶雅客服佯稱:網路設定錯誤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6分許4萬9,985元14徐誼婷假冒薔葳派公司客服佯稱:訂單錯誤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111年5月23日18時10分至55分許4萬9,986元、2萬9,987元、3萬元、3萬元人頭帳戶⑥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2分許起至同日下午6時44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聯-中壢元化店)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中壢桃威店)4萬9,000元3萬元2萬1,000元15宋亭瑤假冒薔葳派公司客服佯稱:訂單錯誤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111年5月23日18時51分許2萬2,107元人頭帳戶⑥
(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0871號被告吳樹德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臺北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與貴院(達股)審理中之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71號詐欺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樹德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前不詳時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風吹運組頭」組成之詐欺集團,由吳樹德擔任車手之角色,與「風吹運組頭」等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轉帳時間,轉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再由「風吹運組頭」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吳樹德,並指示吳樹德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帳戶內款項後,攜往指示地點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嗣因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均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賴郁翔、李威廷、翁玄峪、黃揚哲、黃傳育、鐘雅雯、陳詩函、張富翔、林芳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吳樹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坦承由「風吹運組頭」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並依指示全數轉交。2、其因提領附表三所示之款項,獲得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款項。3、辯稱:附表三之款項係為「風吹運組頭」提領今彩539中獎金額等語。2同案被告 何侑軒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吳樹德曾於111年5月19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進入其車輛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賴郁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證人賴郁翔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A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4證人林暐珊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記錄證人林暐珊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A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5證人即告訴人李威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記錄證人李威廷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B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6證人林純如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記錄證人林純如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C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7證人即告訴人翁玄峪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證人翁玄峪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C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8證人即告訴人黃揚哲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交易明細證人黃揚哲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C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9證人即告訴人黃傳育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線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紀錄證人黃傳育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D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10證人即告訴人鐘雅雯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人鐘雅雯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D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11證人即告訴人陳詩函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交易明細證人陳詩函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E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12證人廖雅雯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錄證人廖雅雯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E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13證人即告訴人張富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影本證人張富翔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F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14證人即告訴人林芳瑜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錄證人林芳瑜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F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1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及鄭博文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鄭博文受騙依指示轉帳至附表一之D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1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帳戶、兆豐商業銀行B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C、D、F帳戶、第一商業銀行E帳戶之交易明細證明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等將款項轉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旋即遭被告吳樹德提領之事實。17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畫面及截圖被告吳樹德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之事實。1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詐欺案之相片黏貼圖表被告吳樹德於111年5月19日晚間6時許,自同案被告何侑軒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號-VN號自用小客車下車後,步行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高店)提領款項後,復又步行回同案被告何侑軒之車輛。
二、論罪:
(一)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吳樹德擔任車手,縱未全程參與詐騙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過程,然詐欺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分工,或係負責撥打電話從事詐騙,或係負責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之車手,或係負責招攬車手、收取帳戶之人,各成員自應就詐欺集團所實行之犯罪行為,均應共同負責。
(二)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三)共犯:被告與「風吹運組頭」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二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四)罪數:被告就參與附表三所示各行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請從重論處加重詐欺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13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五)沒收: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吳樹德因本案犯罪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對其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樹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093號、112年度偵字第17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71號審理中,有前揭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檢察官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使用之金融卡編號申設人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帳戶代號1宋明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A2施緯勝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B3林芳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C4楊心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D5邱資雅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E6陳曉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F附表二:遭詐騙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手法轉帳時間轉帳金額1賴郁翔(已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某時許,以電話佯裝為廠商,佯稱:須依指示操作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供應商資格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A帳戶。111年5月17日晚間7時47分49秒49,985元111年5月17日晚間7時51分18秒49,985元2林暐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某時許,以電話佯裝為廠商,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供應商資格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A帳戶。111年5月17日晚間9時38分52秒11,309元3李威廷(已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某時許,以電話佯裝為網路廠商,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訂單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B帳戶。111年5月17日晚間9時44分29,988元111年5月17日晚間9時47分29,985元111年5月17日晚間9時52分29,988元111年5月17日晚間10時7分29,988元4林純如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8日某時許,以電話佯裝為捐款單位,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定期付款之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C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6分許34,190元5翁玄峪(已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8日某時許,以電話佯裝為捐款單位,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定期付款之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C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17,986元6黃揚哲(已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8日某時許,以電話佯裝為捐款單位,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定期付款之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C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7分49,123元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9分49,123元7黃傳育(已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9日某時許,以電話佯裝為廠商,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訂單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D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9分9,989元8鐘雅雯(已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9日某時許,以電話佯裝為廠商,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訂單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D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8分49,987元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0分49,987元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3分27,224元9陳詩函(已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9日某時許,以電話佯裝為銀行經理,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E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1分49,123元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21,360元10廖雅雯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9日某時許,以電話佯裝為廠商,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訂單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E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9分29,122元11張富翔(已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9日某時許,以電話佯裝為廠商,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訂單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F帳戶。111年5月19日晚間6時19分5,123元12林芳瑜(已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9日某時許,以電話佯裝為廠商,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訂單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F帳戶。111年5月19日晚間6時8分9,999元111年5月19日晚間6時3分49,986元111年5月19日晚間6時5分49,986元13鄭博文(未提告)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9日前不詳時間,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之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D帳戶。111年5月19日晚間5時28分許14,985元
附表三:車手提領的時間編號提領時間(以下均為111年5月)提領地點提領金額(以下均不含手續費)提領帳戶被害人117日下午7時54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秀才郵局20,000A賴郁翔217日下午7時55分許20,000A賴郁翔317日下午7時55分許20,000A賴郁翔417日下午7時56分許20,000A賴郁翔517日下午7時57分許19,000A賴郁翔617日晚間9時45分許11,000A林暐珊717日晚間9時48分許20,000B李威廷817日晚間9時49分許20,000B李威廷917日晚間9時50分許20,000B李威廷1017日晚間9時59分許20,000B李威廷1117日晚間9時59分許10,000B李威廷1217日晚間10時13分許20,000B李威廷1317日晚間10時14分許10,000B李威廷1418日下午4時54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光華郵局60,000C黃揚哲1518日下午4時55分許38,000C黃揚哲1618日下午4時57分許18,000C翁玄峪1718日下午5時20分許34,000C林純如1819日下午5時16分許60,000D鐘雅雯1919日下午5時17分許60,000D鐘雅雯2019日下午5時18分許7,000D鐘雅雯2119日下午5時31分許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欣高門市20,000E廖雅雯2219日下午5時44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楊梅吐氣門市9,000E廖雅雯2319日下午5時46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楊梅吐氣門市20,000D黃傳育、鄭博文2419日下午6時2分許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欣高門市3,000D鄭博文2519日下午6時11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光華郵局60,000F林芳瑜2619日下午6時12分許50,000F林芳瑜2719日下午6時32分許20,000E陳詩函2819日下午6時33分許20,000E陳詩函2919日下午6時33分許20,000E陳詩函3019日下午6時34分許10,000E陳詩函3119日下午6時35分許5,000F張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