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妹琴
金建明 徐惠民 代理人 李昊沅 律師
王政涵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建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