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10號原告 廖乙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 賴上 萌寵投資平台」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與被告「 白宛代 」、「 李珈瑩 」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3,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賴上萌寵投資平台」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與被告「白宛代」、「李珈瑩」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沂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