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撤緩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更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春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98年執緩字第13號),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春富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日以98年度馬交簡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向被害人 林聖翔 支付6萬4,500元,經受刑人上訴後又於98年9月2日撤回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並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通知,自98年9月25日起至99年9月25日止,每月25日須支付被害人5,000元,惟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5日與被害人之母蔡雅惠電話連繫,其陳稱受刑人迄今僅共支付2萬8,500元,其餘3萬6,000元均未支付,另澎湖地檢署亦無法連繫受刑人,因受刑人之緩刑期間將於100年9月1日屆至,而有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並明定違反刑法第74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刑法第75條之1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審酌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同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非謂被告一有違反負擔之行為,即應當然撤銷該緩刑之宣告,此亦有刑法第75條之1立法理由二(三)、三可資參照。是以,立法者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憲法上比例原則等要件,賦予法官裁量撤銷緩刑之權限,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本案受刑人前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馬公簡易庭於98年
7月2日以98年度馬交簡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向被害人林聖翔支付6萬4,500元,經受刑人上訴後又於98年9月2日撤回上訴確定在案,而受刑人與被害人間成立之本院98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4號和解筆錄內容,並約定上開賠償金之給付方法為自98年9月25日起,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5,000元,直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1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乙節,有前開判決書、和解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又受刑人前於本院99年度撤緩更字第1號撤銷緩刑案件中,原僅給付與被害人共2萬2,000元,而表明欲從99年10月起按月給付5,000元與被害人家屬,並經被害人之母同意,惟至100年7月5日止,僅分期給付3,000元、2,000元及1,500元(含前已給付之2萬2,000元,共計給付2萬8,500元)等情,有本院99年9月27日訊問筆錄、澎湖地檢署100年7月5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未依限履行緩刑所附負擔等情,堪可認定。
(二)本案受刑人固有前揭違反緩刑負擔之情事,惟受刑人自99年
9月27日與被害人和解迄今一直未有固定工作,而以臨時工維生,收入微薄,有本院100年10月6日調查筆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存卷可查,足認受刑人係因資力難以負擔始未按期清償,而非確有資力而仍拒不清償;況受刑人除已履行支付上開2萬8,500元與被害人外,另於100年7月28日、8月9日、8月19日分別以匯款方式支付4,000元、2,500元及2萬9,500元與被害人而將所餘負擔履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8月17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共3紙附卷可參,尚難認受刑人無依約還款之誠意,是本案並無事證堪認受刑人有何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所受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非經執行無以懲戒或矯正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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