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光人寶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丞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殷振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
(一)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光人寶興業有限公司所簽發金額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整,發票日為98年5月15日、票號為0000000支票一紙(證一)。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為保債權人權益,爰狀請 鈞院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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