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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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震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吳天銘

上訴人

即被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聖諄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訴人

即被告紘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紘映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

上訴人

即被告銘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流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上訴人

即被告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麟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良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羅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業據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44號裁定核定上訴人華震公司、吳天銘、聖諄公司、紘映公司為新臺幣(下同)937萬4,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793元;上訴人順麟公司為361萬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另上訴人銘流公司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與上訴人順麟公司相同,是上訴人銘流公司之上訴利益亦為361萬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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