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李姵樺 被告 陳髮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6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王儷評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