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志吉 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