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57號聲請人 辛郭秀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啓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票原本十七紙。(本票未記載發票日者,其票據無效)
二、請補正提示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請求利息(應敘明確實之利率,另不得高於百分之六)。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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