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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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幼兒園黃麗芬 代理人 葉稚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林盈伸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幼兒園黃麗芬台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民國109年5月25日新臺幣15,000元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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