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鼎峰 即 林位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9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6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109年7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0年1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略以:因任職公司於6月發放之考績獎金為新台幣(下同)5,330元,與聲請人原更生方案提列之數額差距甚多,又因2020年國際間新冠病毒疫情影響,致償還更生方案履行金額顯有困難,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並提出薪資單及任職公司通知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前因任職公司發放獎金減少,致無法依約履行更生方案,遂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5個月,經本院裁定准予延長,經調閱本院10
6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9號、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案卷查核無誤。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觀之債務人薪資單顯示,其
109年6月發放考績獎金為新台幣(下同)5,330元,已低於每年7月份應增加還款之金額30,000元,又近期新冠病毒疫情嚴峻,交通部為協助交通業界度過防疫期間並維持家庭生計,陸續推出油料補貼、融資展延利息等補助措施,以減緩疫情對業者之衝擊,以減輕營運壓力,此為公眾所知悉之情事,故債務人所述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6個月,加計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裁定准予延長之5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11個月,即自10
8年7月起108年11月止,共5個月停止履行,又自109年
7月起至109年12月止,共6個月停止履行,並自110年1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