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虎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蔡東霖 被告 王泓元 上列被告因毀損詐欺案件(112年度虎簡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