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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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灣其
王森永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272號、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灣其、王森永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0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分別為被告蘇灣其、王森永所有,且用於違法看診使用,有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扣押物品清單及蒐證照片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灣其、王森永所涉違反醫師法犯行,均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0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分別為被告蘇灣其、王森永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表一:(蘇灣其所有部分)
┌─┬───────────┬─────┐│編│品名│數量││號│││├─┼───────────┼─────┤│1│醫療椅│2個│├─┼───────────┼─────┤│2│殺菌箱│1個│├─┼───────────┼─────┤│3│看診工具│1箱│├─┼───────────┼─────┤│4│相關藥品│1箱│└─┴───────────┴─────┘附表二:(王森永所有部分)
┌─┬───────────┬─────┐│編│品名│數量││號│││├─┼───────────┼─────┤│1│醫療椅│2個│├─┼───────────┼─────┤│2│全自動高壓滅菌器│1個│├─┼───────────┼─────┤│3│技工指示卡│7本(聲請││││書誤載為1││││箱)│├─┼───────────┼─────┤│4│名片│12張│├─┼───────────┼─────┤│5│鏡柄│1批│├─┼───────────┼─────┤│6│探針│1批│├─┼───────────┼─────┤│7│鑽子│1批│├─┼───────────┼─────┤│8│夾子│1批│├─┼───────────┼─────┤│9│針筒│2支│├─┼───────────┼─────┤│10│棉花(使用過)│1罐│├─┼───────────┼─────┤│11│藥品│1箱│├─┼───────────┼─────┤│12│藥品│1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