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60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他案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另有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部分應行調查,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
8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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