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 律師
莊雯琇 律師 林樹根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94年度訴字第22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母親、哥哥均殘障,且聲請人本身、哥哥各有3名、2名年幼子女,僅有1名外籍傭人照顧,聲請人之妻已離家出走,哥哥亦已離婚,家庭經濟、照顧之責任均由聲請人父親負擔,長期身心忍受煎熬,為免聲請人父親身體負荷不了、家裡須借貸過日,及子女無人管教、思想偏差,爰請求讓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妥善安置家中事務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10日執行羈押,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規定,自95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本院斟酌聲請人曾於警詢時自承曾與共同被告 邱金環 共同販賣毒品,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友人「賢仔」將改造手槍1支放在伊車上,伊找不到「賢仔」,就把該手槍放在駕駛座下方等語,此外,復有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1.54公克,空包裝重1.2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1包(合計驗後毛重82.1公克)、具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扣案可稽,聲請人涉嫌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確實重大,其中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聲請人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後,均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9月23日南檢 朝善 94助473字第58065號函1份在卷可憑,嗣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聲請人得順利於審判程序中到庭接受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認聲請人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聲請人家中是否有母親、哥哥、年幼子女須聲請人照顧安置、聲請人父親健康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節,均非審理聲請人應否羈押、得否具保停止羈押所必須斟酌、考量之因素,從而,聲請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