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7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秋宣如

曾嘉寶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裕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淑莉 間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7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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