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39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竹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志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

被告 黃冠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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