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26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莊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新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2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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