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74號

原告 魏璨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立龍 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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