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74號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昕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滯納金。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