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刑智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刑智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玉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玉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玉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定應執行處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23723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9至10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