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67號聲請人 姚岱良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訴字第387號),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岱良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姚岱良於民國108年3月間,因涉犯加重詐欺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於同年5月14日起訴並繫屬於本院。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依卷證顯示其所參與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尚未到案,被告與其他共犯間就犯罪事實所為之陳述仍有歧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程序,而有羈押原因,然倘若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可足以擔保嗣後審判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乃於108年5月14日諭知以上開金額具保後可免予羈押,然被告該日未能覓保,故而於108年5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其雖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惟被告如能以相當金額具保,應可使其凜於保證金遭沒收之不利益而確保日後之審理程序,而無羈押之必要,是被告聲請於法尚無不符,另審酌被告涉案程度及被告就其所涉部分業於訊問程序及108年5月28日準備程序中陳述綦詳,是准被告提出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