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文彬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愷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愷妍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釋明利息起算日自106年6月27日起算之請求依據及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之依據,該裁定於106年7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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