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7年度營偵字第18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大客)貨車回數票壹張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同法第205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偽造(大客)貨車回數票一張,係被告涉犯刑法第203條後段罪嫌所扣得之偽造有價證券,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而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97年度營偵字第1807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按,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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