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毒偵聲字第547號、97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陸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補載扣案安非他命一包,檢驗前淨重0.六四五公克,檢驗後淨重點0.六三五公克外,餘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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