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