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林鴻仁 林政勳 被告甲○○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辛○○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以上上訴人與甲○○、辛○○、己○○○、丙○○因9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21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3,8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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