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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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秋月 即黑寮商行、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2,480元,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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