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國一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以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並繼續禁止接見及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