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勞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上字第1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9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呂太郎法官楊力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家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