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70,796元及利息。而依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第13條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兩造合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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