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聲明人 粟振庭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粟振庭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民國一00年度聲更㈠字第七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於一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二號)後,復具狀聲明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林瑞斌法官陳春秋法官謝靜恒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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