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93號原告 林湘珆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弘昌皮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洲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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